第五条 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主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律责任和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项目预算、起止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农业土地开发金中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省返回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县国土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国土部门报送的预算合法性、必要性、期望效益等进行评估论证,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内容、规模、优先保障进行审核,对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项目、部门专款资金配套的项目,报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安排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