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县财政按项目类别实行定额补助。
(一)补助标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3万元/亩进行补助,涉及一定规模的农户拆迁的按新增耕地面积5万元/亩进行补助,整村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8万元/亩进行补助;造地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1.5万元/亩进行补助,造田项目(含土地整理)按新增耕地面积1.7万元/亩进行补助。
涉及到调整为其他地类的土地进行造田造地的,其中6度以下的每亩补助5000元,6度以上15度以下的补助标准为前款造田造地补助标准的一半,15度以上的参照前款标准予以补助。
(二)分期拨款。县财政分2次拨付资金,其中,项目完工并通过市竣工验收后,县财政拨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的80%,通过省市验收下文并核拨指标后拨付20%的余款。
(三)乡镇统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工程施工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工作经费三部分,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
县财政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中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每个乡镇800元/亩的工作经费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经费帐户”,用于乡镇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费用支出。其余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等。其中,工程施工费按招标结果确定,项目竣工时,乡镇应组织编制工程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审价,出具决算报告,具体工程项目资金由乡镇凭决算报告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青苗和资源补偿费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所在村合理的补助;测绘、设计、监理等费用由乡镇统一支付。
(四)监管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项目质量情况的监管,对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督促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乡镇负责整改。
对上述督促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县国土部门将注销其培训合格证,二年之内不得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验收并被省市认定为优良工程的,县财政对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其中造地改田项目(含土地整理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经济奖励;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获取指标给予1000元/亩的经济奖励。奖励资金原则要求用于本乡镇或村的其它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基础设施提升等项目。
第十二条 乡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和用途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淳政办发〔2010〕1号)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迟滞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通过科学选址、严格设计、编制预算、工程招标等途径降低成本。节余资金严禁用于个人奖金发放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