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东胜区审计工作。负责对东胜区财政收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和东胜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二)贯彻执行中央审计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东胜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区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财政资金的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国家、自治区、市、区本级投资和以国家、自治区、市、区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直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东胜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各镇主要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推动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东胜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