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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简介

2022/07/15149 作者:佚名
导读: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 第一条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禁止以划小标

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

第一条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二条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多个独立子项目,且子项目业主不同的,项目业主可组织联合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联合招标,但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第四条 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单位、业绩、投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第五条 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地点按评标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分加分条件。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经评审的其他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在市、县(区)政府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第二章 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压在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将相关证件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退还。

第十二条 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严格限制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因伤亡、长期生病、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及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变更后的人员方可进场。变更后的人员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进场施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不符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款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

第十六条 突出清理重点和整合方式,对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予以取消;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专项资金予以归并;扶持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清理整合后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新设立要求重新确定,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畴。在满足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公共服务项目、民生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促进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性服务业。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以间接扶持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主要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扶持方式,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向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积聚,既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又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第十九条 在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养老事业等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进实施一批试点项目,积极探索政府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新机制,减轻政府投入资金压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凡是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律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服务,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条 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分配决策机制。专项资金分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对上级财政已明确项目和额度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上级下达方式直接转拨。

2.对纳入上级规划的基建及其他重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提出分配预案,再由财政部门根据该计划及预案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下达。

3.对产业发展项目及不适用按规划分配的基建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对区域性整体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县(区)、市直园区的,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

4.对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适用据实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

5.对享受补助的对象具备同等条件,同时依据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发展绩效等因素体现分配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根据补助范围、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其需求、贡献、绩效、承受能力等指标进行测算,形成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测算结果进行资金补助。

6.对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或各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领导批办事项,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各类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奖励、补贴;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十、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加强新开财政专户审批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设财政专户。凡是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文件依据开设的财政专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账户,由本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核准后,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账户的开立手续。各级预算单位账户逐步纳入财政大平台管理。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全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八条 按照“区域完整、单位完整、资金完整、账户完整、流程完整、业务完整”的要求,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合理界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基本工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一次性支付和转拨单位等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财政机构不健全、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偏远乡镇,可暂缓实施改革,但其财政资金支付信息要在财政大平台中反映。2015年底,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覆盖到所有县(区)、市属园区具备条件的镇(乡、街道)。

第三十条 加强国库资金的调度管理,市对区(市级园区)主要依据当年市财政与区财政国库资金往来情况,充分考虑区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数、上年转移支付额度,以及当年可能新增转移支付额度进行资金调度;对上一年度市财政超调或欠调区财政国库资金的数额,原则上通过核定当年国库资金调度额时逐月予以抵扣。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大财政对外借款存量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清理回收财政对外借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逾期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对外借款一律限期消化或收回。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一般应通过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年度预算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严禁向个人和竞争性领域企业借款。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内部审核机制,明确对外借款条件,规范借款审批程序。确需对外出借财政资金的,借款单位应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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