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地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和“四个一律”和“三个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坚决杜绝新增债务和隐形债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的产生。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此补充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一是此补充规定主要是对《新和县政府采购管理方案(试行)》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它主要存在以下几点意义:1.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坚决不允许各预算单位上报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申请,政府采购办坚决不受理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方面:更加明确收入支出的明确要求。3.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更加严格层层把关。4.零星工程方面:明确零星工程资金限额及维修项目在采购方面的采购流程。
二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