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Chongq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CCPMA)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项目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协会的业务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任务及宗旨:协会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政府和会员单位间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目标,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热情为会员服务,努力提高重庆市工程建设监理水平。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业务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及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和规范市场行为。
三、开展行业调查,参与行业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的研究,代表会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四、引导会员遵守职业的行为准则,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组织编辑重庆市建设监理的期刊、培训教材及有关资料,组织国内外建设监理先进经验考察交流;
六、协助会员做好管理体系相关贯标认证工作,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七、加强行业教育培训,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先进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等培训研讨,组织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及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八、组织评选和表彰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2幢11-4号(已搬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汇金路4号重庆互联网智能产业园11楼)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会员是指本协会接纳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等活动的本地及外埠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及项目管理企业,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并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件,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取得会员证书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全体会员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遵守本会制定的《重庆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三、为协会开展活动提供所需的资料和接受所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出协会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会员退会名单及原因将在协会会刊及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由会长向其提出劝告。如有损害行业利益或声誉,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必要时还可在行业内公布。
第三章 组织原则及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提前或延期应经理事会决定,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审议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确定正、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会长提名,确定聘请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的名单;
五、确定协会需设立处理日常事务的必要办事机构;
六、制订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定增补或免去理事;
九、讨论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如有不能完成任期而出缺,理事会应及时按照各职务称别依次选举递补。
理事成员如因工作变动而不能完成任期,其所在单位可以书面提出申请更换名单,但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通报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约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参与表决。
常务理事会负责组建协会秘书处和任免其所属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由不少于五名的常务理事执行申请参加协会会员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每年向其报告工作一次。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并确定聘免其所属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市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笫二十三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当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时,可由会长建议和理事会通过,另确定法定代表人,并通报全体会员。每届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等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任期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起至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止,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以上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举办各种培训和其它有偿服务的收益;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拔款;
四、个人或其它单位的赠款;
五、其它合法的收益。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交纳费额和时间由常务理事会确定。会费标准须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修改协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三分之二的人数通过。理事会负责做好财产清算等善后工作,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清理债务证明,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和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