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议案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招标投标法》颁布施行后,《条例》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招标方式和范围、招投标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同意废止《条例》。
5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废止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先于《招标投标法》制定,其部分内容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应当予以废止;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7年制定的《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2005年制定的《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条例》的废止不会影响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建议本次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