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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2022/07/1586 作者:佚名
导读:2017年12月4日,史立军市长主持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细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1月1

2017年12月4日,史立军市长主持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细则》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具体工作要求上相对比较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落实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提高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条例》中规定得比较原则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细则》起草、审查过程

2017年2月,《2017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出台以后,市住建局立即成立《细则》起草工作小组,着手《细则》起草工作。《细则》(初稿)形成后,市住建局多次向各市(区)住建局、行业专家征求意见。2017年8月23日,市法制办召开各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吸收了各方意见。2017年9月7日,根据《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住建局邀请法制、安监、国土以及房屋安全管理、安全鉴定专家召开《细则》专家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对《细则》进一步完善。2017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召开协调会,再次征求了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进行了汇总,市法制办、市住建局又再次根据各单位意见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

《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经费保障,规定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房屋安全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工作职责。

第二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镇(街、园区),社区(村),其他相关部门的房屋安全职责,建立房屋安全投诉举报制度。

第三章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细化了办理装饰装修备案登记的相关要求;明确住建、城管等部门以及社区(村)、物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修人员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四章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执行的标准、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了多业主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承担主体和比例;鉴定结论异议处置的方法和流程;既有幕墙必须进行鉴定的情形;相邻施工中建设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影响鉴定,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职责。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为危险房屋防治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危险房屋档案并实施危房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人流密集场所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危险房屋治理过程中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规定了危险房屋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场所;明确了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房屋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为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白蚁防治的包治期限、白蚁预防经费保障,并对白蚁防治单位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了未进行专项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蚁害的义务。

第七章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对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条款。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不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备案登记、建设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对施工周边房屋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对施工危及周边房屋安全不及时排险修复的、房屋安全责任怠于治理危房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单位或个人阻挠实施危房治理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细则》的实施时间。

《细则》的亮点和特色

一是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条例》的相关要求,《细则》对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政府,住建、规划、城管、国土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对乡镇(街道、园区)以及社区(村)的具体职责作出了规定,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实现房屋安全管理“全覆盖”。

二是设立房屋安全专岗。房屋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必须将管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细则》规定由乡镇(街道、园区)应在社区(村)设立房屋安全专岗,并由县级(区)人民政府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和解决涉及房屋安全的各类问题,为房屋安全管理夯实基层基础。

三是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异议救济途径。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服务。为保障委托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细则》规定当委托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以向市住建部门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论证,并规定了异议处置的方法和流程。

四是明确禁止危险房屋继续使用。为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细则》规定房屋转让、出租的,房屋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安全,并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改情况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房屋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在治理期间或者消除险情前,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中止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更大力度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细则》规定,房屋出现可能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时,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建设单位实施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工程施工,拒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受施工影响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是明确房屋设计、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义务。引进国外房屋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规定房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县级(区)住建部门,县级(区)住建部门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保全面掌握老旧房屋安全状况,避免房屋倒塌事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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