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条为高浊度水给水工程设计提供设计工艺和参数,特制定本规范。
高浊度水系指浊度较高,有清晰的界面分选沉降的含砂水体。其含砂量为10~100kg/m3。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黄河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其它高浊度水为水源的给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工程设计的取水型式、处理流程的选择和调蓄水池的设置,均应在保证安全供水的前提下,根据地形、河水水位、砂峰、断流、脱流、冰凌和冰坝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提高取水和水处理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
第1.0.4条工程设计应达到城市供水保证率95~97%。不能满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保证措施,如增加补充水源,修建调蓄水池等。补充或备用水源宜用地下水水源。
第1.0.5条在执行本规范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2.1.1条取水构筑物的取水量应包括以下三项:
一、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规定的水量;
二、沉淀构筑物、调蓄水池以及明渠的排泥水量、蒸发量、渗漏水量;
三、调蓄水池的补给水量。
第2.1.2条在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设计中,如取水点离现有水文站较远或附近的水文站资料不能引用时,应设置临时水文观察点来观测必要的水文数据。此观察点在投产运行后,可继续进行水文预报。
第2.1.3条在水利枢纽上下游的河段取水,应考虑水利枢纽不同运行条件所引起的水文条件的变化(如流量、含砂量、水温、冰凌和河床冲淤等)及其对取水构筑物的影响。
第2.1.4条高浊度水取水工程设计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一、河道的游荡和冲瘀;
二、流量和水位变化、河道断流、脱流;
三、含砂量、砂峰过程和泥砂的组成;
四、漂浮物、杂草、冰凌和冰坝。
第2.1.5条取水口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游荡性河段的取水口应结合河床、地形、地质的特点,将其布置在主流线密集的河段上;
二、在主流顶冲点下游、并有横向环流同时冰水分层的河段。
第2.1.6条当取水量大,河水含砂量高,主河道游荡,冰情严重时,可设置两个取水口。
第2.1.7条取水构筑物应采用直接从河道中取水的方式,可不设取水头部、自流管及单独的集水井等。
第2.1.8条取水构筑物的冲刷深度应通过调查与计算确定,并应考虑汛期高含砂水流对河床的局部冲刷和“揭底”问题。大型重要工程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第2.1.9条在黄河下游淤积河段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预留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总淤积高度,并考虑淤积引起的水位变化。
第2.1.10条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