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必须完成的重要政治任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实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乡各行政村及社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到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乡各行政村及社区范围内各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11月)
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省级“排查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电子信息台账。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分类登记统计。组织单位职工,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是否用作生产经营用房等)。(2020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乡村两级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相关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按照属地、行业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2021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2023年12月底)
1.重点整治。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及非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保障、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乡村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3.建章立制。相关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审查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研究,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目标,强力组织推进。
(二)加强综合保障。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
(三)加强监督检查。乡村镇中心将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