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和《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铜署发〔2007〕49号)规定,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含转移支付用于公路事业的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特区财政应设立农村公路专项养护基金。资金筹集渠道:公共财政投入;向相关部门或企业筹集;农村“一事一议”筹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特区财政按小修保养资金计划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地区财政承担全区小修保养总资金的20%,特区财政承担80%。其标准为:改革后的前三年(2008至2010年)按县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乡公路油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公路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公路每年每公里400元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费。2011年后重新核定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特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管养人员工资、行政经费、养护资金,按要求开设帐户,进行会计核算。
中央、省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资金,按省公路局规定不变,继续使用特区公路管理所原有资金帐户,继续执行公路养护会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拨付程序。
大中修工程资金,由地区公路处商特区交通局编制建议计划报经地区交通局审核,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审批后,按批准计划实施。
小修保养资金,特区财政应按标准足额拨付到特区交通局,同时应落实村公路养护人员,签定养护合同。
第二十条 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应全额用于村公路的养护。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路政赔(补)偿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贵州省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黔交公〔2000〕15号)、省公路局《公路赔(补)偿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黔路发〔2004〕583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