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乡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村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等级和路面类型,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路基稳固、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为体现桥路养护并重原则,桥涵养护还应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结构完好无损,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完好。
养护作业和工程实施应注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雨天巡查制度,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辖区内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特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指挥车辆通行,防止发生交通事故。除特大水毁和较大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七条 特区公路管理所要对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进行绿化美化。农村公路绿化要按绿化技术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满足既稳固路基、减少水土流失要求,又达到绿化国土、美化公路的目的。要建立绿化责任制,加强公路绿化管护,防止或减少人为破坏。
第二十八条 全面实行农村公路挂牌养护制度,在每条公路的起点设立永久性公示牌,将管理养护的路线名称、里程、养护单位、单位负责人、管养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公路实行以竞争承包并签定养护合同的方式选择养护队伍,进行常年养护;对县城、乡(镇)附近的村公路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落实养护人员,偏远地区的村公路承包给沿线村民进行养护,努力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第三十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要加强对村公路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配合各乡(镇)搞好辖区内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做好乡(镇)交通管理站及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村公路养护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条 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所管养的县、乡公路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对辖区内的村公路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对村公路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特区交通局对辖区的养护计划安排、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实、路况质量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