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所应加强路政法制宣传,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村公路路政管理参照《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严格划定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控制区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以外的区域,即县公路不少于5米,乡公路不少于3米,村公路不少于3米。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在建公路划定的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三十八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 设置线杆、埋设地下管线和永久性设施;
(二) 进行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
(三) 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 引水、排水、烧窖、制坯、沤肥; 、
(五) 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公安、工商、水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由特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举报损坏公路及路产路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