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特区委、政府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与奖励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及乡(镇)长、交通局局长能力考核范围。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一年一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要核减该乡(镇)次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特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局、公路管理所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