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下采煤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铁路下采煤的原则是:不影响列车的安全运行和采煤的安全进行。因此,在各项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采深与分层单层或分层的采厚、铁路等级”的要求,或本矿有成功的经验和可能的数据时,方允许在铁路下采用全面陷落法进行采煤或试采。但冒落带的高度必须小于基岩厚度,开采倾斜煤层时,如果铁路横过煤层露头或附近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地表不出现下沉。
(2)铁路下采煤在地面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①成立维修队伍,专门负责这一区段线路的维修工作。准备充足的维修材料,尤其是道碴和轨枕。
②按地表移动和变形预计结果加宽路基,以便及时填下沉路基,保持其稳定性。采前,要加强线路上部建筑,使线路状况符合《铁路工务规则》的要求,并在预计移动较大区段增设防爬器、轨距拉杆或轨撑。
③开采后,加强对线路的巡视和移动观测,及时采取顺坡、起道、拨道、调整轨距和轨缝等措施,消除线路局部失格处所,使线路状态均能达到《铁路工务规则》的要求。
④当线路下沉速度较快一次起道量较大时,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保护。
⑤地表移动稳定后,应按铁路部门的规定对线路最后进行一次纵、横断面整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