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 调整而出现的。
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根据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3号)第30、31和32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随着《城市规划法》调整为《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规划也被纳入新法范畴。
《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上原有的“两证一书”,形成了“三证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