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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581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城乡规划、房产、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本县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人民防空事业的政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本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房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建筑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城乡规划、房产、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研究拟订本县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城市管理、建筑业、人民防空事业的政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本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建设、房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县建筑业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和建设监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全县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装饰(装修)行业执法监察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国家规范的建设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全县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和建筑制品(预制场)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实施申报、审查的动态管理,查处违反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管理城市建设和城建档案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燃气热力的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排水、协调城市防洪、排涝、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开发工作。

(四)承担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

(五)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编制或综合平衡各类专业规划。协调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负责规划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小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建设管理工作,主管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批、发证工作,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的制订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负责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定。

(七)负责划定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等“六线”的线位,制定相关控制要求,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建设指导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负责城乡规划监察管理和检查执法工作。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建设项目批前知情监察和批后管理,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受理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授权行使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和集中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规划内的道路、桥涵、下水道、路灯、夜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余土调剂、准运、处置和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门前三包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店牌、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乡(镇)村镇、集镇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

(十一)制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人才发展规划、计划,组织人才培训;组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省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房地产等业务。

(十三)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产中介服务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房屋测绘工作和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管理,颁发房产权属证书;负责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建设及分户办证审批。

(十四)负责建立健全社会统一供应低收入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保障体系,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廉租住房规划政策,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指导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承担与人防工作有关的危急救援及城市防灾救灾任务。

(十六)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全县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空)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工作;负责县属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利用的具体工作。

(十七)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实施人防无线电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防宣传普及人防知识和技能。

(十八)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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