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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24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九、对《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九、对《上海市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

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遵守我国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定,采用我国颁发的技术规范,接受本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如在技术质量上需采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技术规范,应事先与工程筹建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商定,并经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市建委备案。

2、其他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将有关条文中的“港澳地区”和“港、澳地区”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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