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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022/07/1573 作者:佚名
导读: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三) 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四) 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三)

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四)

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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