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四、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2.将办法中的“质量技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区、县”均修改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