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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2022/07/15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Consultants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SC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为建设工程提供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以及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企事业单位、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Consultants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SC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由本市为建设工程提供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以及建设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相关经济组织、高校、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行业发展战略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政策,为增强会员市场竞争力,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第四条

本会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会业务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咨询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研讨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事宜,向政府提出制订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引导会员遵纪守法,遵守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

(五)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水平和行业的整体素质;

(六)鼓励行业内会员单位间的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加强与国内外同行联系,组织开展访问考察活动;拟与兄弟省市展开合作,支持会员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开拓业务;

(七)协调行业内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就经营服务活动发生的争议;

(八)组织制订行业有关管理、技术、经济等的工作标准或规定;

(九)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编印行业业务资料;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行业统计、展开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

(十一)组织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报告;

(十二)对会员单位和执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等具体工作;

(十三)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证信和评价,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信用体系专题研究。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规划、行业调研、行业评比、课题(问题)研究、业务培训、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技术咨询、制订行业工作标准、行业宣传及推介、资料编辑出版、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职能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循诚信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实行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有关工程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项目管理等业务之一或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与本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若政府有专门规定则按规定办理;

(四)境外和外省市临时进沪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须有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填写由本会印制的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必要的单位证明类复印材料;

(三)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采用适当形式的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类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政府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形象;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有损行业集体形象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业单位,本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换届时应召开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单位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会的人选应顾及本行业协会中的各类业务单位和不同资质等级单位的代表。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资格随即终止,该理事的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影响力较大、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任命为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管理协调各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该类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按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必要时,可使用原“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的名称,与本会名称具有等同效用。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 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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