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地震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
3.将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建设交通委”均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4.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