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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改造程序

2022/07/15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计划立项) 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计划,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规划局。 第八条(征询意见和委托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房屋土地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业

第七条(计划立项)

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计划,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后,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规划局。

第八条(征询意见和委托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区县房屋土地部门应当告知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或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由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征求全体公房承租人或业主的意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公房承租人或业主同意后,公房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具体实施有关改造工作。

第九条(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核提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范围、建筑改造和环境改造内容、相关技术指标等。

第十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综合改造项目计划、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该项目的综合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主要改造内容、改造资金的承担方式等。

第十一条(听取意见和签订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综合改造实施方案征得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者公房承租人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的房屋属公有房屋的,还应当由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改造协议。该协议可依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

改造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区县规划部门审批,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民防等其他技术标准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改造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房屋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改造项目的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办)存档。

第十五条(房地产登记)

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应当办理初始登记。根据协议归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申请登记;归公房产权单位的部分,由公房产权单位申请登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中记载,不颁发房产证。

除第一款情况外,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重新测绘,并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面积的变更登记。整个项目变更登记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协议办理相应的建筑面积变更登记。加层部分出售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房地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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