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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其他规定

2022/07/15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租金调整) 经改造后的成套公房,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独用成套公房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调整安置) 旧住房综合改造后,由于原居住部位调整使用功能,原公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安置原公房承租户,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终止原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房承租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改造范围内的增量房屋。 第二十八条(改造经费来源) 旧住

第二十六条(租金调整)

经改造后的成套公房,公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独用成套公房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调整安置)

旧住房综合改造后,由于原居住部位调整使用功能,原公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安置原公房承租户,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也可以进行货币补偿,终止原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房承租户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该改造范围内的增量房屋。

第二十八条(改造经费来源)

旧住房综合改造费用应当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予以解决。

公有住房改造的费用可从房屋租金、改造后新增房屋出售收入、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等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新增房产权属)

旧住房综合改造增加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停车场(库)及加层增量部分权属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协议约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加快旧住房成套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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