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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景观学会学会章程

2022/07/15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景观学会。 第二条 上海市景观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景观工作者及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景观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景观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景观学会。

第二条 上海市景观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景观工作者及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景观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景观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为广大景观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市景观建设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景观研究和设计人才的成长,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上海市规划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景观规划设计、监理、审图、招投标管理、展览、办刊、培训、咨询、评奖。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景观学学术交流、调查研究及现场考察,为制定景观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二)开展民间国际景观学术交流,组织国际景观设计及相关产品展览会、展示会及学术交流会,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景观设计与产品,为国内外用户的合资、合作寻找和甄别合作伙伴,提供中介服务;

(三)开辟和疏通国际景观研究及设计资金利用渠道,为开展中国景观建设工程项目的中外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进行景观研究设计及相关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组织景观研究、景观业相关标准制定、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组织策划有利于中国景观建设及全球景观建设的大型公益性、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普及景观科学知识,提高景观工作者整体素质服务;

(七)致力于为国内外景观研究、设计和建设单位,传递科研与产业信息,提供便捷的电子商务平台,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及时捕捉新的商机。

第三章 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普通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景观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一)持有景观设计师资格证书的科技人员;

(二)有景观相关学科大中专学历背景、从事景观学科学习和研究的人员;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要求入会者,须符合上述条件,由本人申请,本会个人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第九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学会职业技能继续教育;

(五)退会自由。

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高级会员。凡本会的普通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景观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办事机构、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第十一条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高级会员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受学会聘请作学术报告,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工作;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论证、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三)代表本会到国际民间学术组织任职或工作,参加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本会或办事机构、单位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凡具有三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会龄,在国内外景观研究与设计方面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景观建设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本会办事机构、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资深会员。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资深会员除享有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享有以下权利:在不违反本会章程前提下,可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证。个人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个人会员证号即为个人会员号。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景观研究人员(一般应在10人以上)、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景观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动开展或参加各项活动;

(二)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的学术、科普等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注销其会员资格,退会须交回个人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退会的个人和团体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个人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无效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景观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同志,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两届理事或对景观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科协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科协及社团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由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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