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对《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三条中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
2.删去第二十七条。
3.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水务局和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委托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
4.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委托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承担。”
5.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