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各类文件收发、处理、运转、督办及行政、业务档案的管理。
2.负责局有关重要文件的起草;组织编写信息专报,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负责对规划、自然资源重大及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开展调研并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4.负责局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二会”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政务公开、对外宣传和外事管理工作。
6.负责局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牵头局内审工作。
7.负责保密、保卫和综合治理、总务后勤、会议安排和各类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8.负责窗口管理工作(委托规划管理中心实施)。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1.负责局系统党建工作。
2.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局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班子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优秀年轻干部推荐、选拔和培养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及出国政审工作。
4.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及局系统人员招录、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5.负责局系统人员工资、福利等工作。
6.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7.负责局系统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纪党规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相关工作。
8.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9.负责机关党委和基层工作党委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10.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并参与组织协调。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管理处
1.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等。
2.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浦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3.指导各镇编制村庄规划(郊野单元规划),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4.对于重要地区、重要项目进行城市设计并初审上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实施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初审上报审批。
5.负责政府各部门对规划的征询工作,参与对新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选址。
6.负责核提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要求。
7.负责对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解释。
8.负责市政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负责浦东新区规划委员会日常专题审议会议组织工作,承担新区城乡规划管理中相关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审议专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1.负责新区范围内建筑和市政工程“一书两证”(未委托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2.负责新区范围内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
3.负责新区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
4.负责新区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5.负责新区受委托范围内重要区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审工作。
6.负责指导、协调各开发区和街镇受委托审批事项。
7.负责新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8.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风貌管理处(地名与测绘处)
1.配合做好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和优秀历史建筑等的普查和认定工作。
2.参与本区范围内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范围内的相关规划工作。
3.负责做好受市局委托及本区的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
4.负责本区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审批、审核及初审;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地名文化、地名整治、普查等工作。
5.组织编制浦东新区地名总体规划,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名专项规划,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6.受市局委托,负责本区测绘单位资质和永久性测量标志动拆迁的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7.负责基础测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测绘市场、地图、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等监督和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权籍管理处
1.负责拟定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 规范。
2.负责组织实施新区河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湿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新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新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的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以及确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共享和更新。
5.负责组织实施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无居民海岛、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不动产测绘。
6.负责组织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相关成果的共享利用。
7.负责区委、区府确定的专项登记工作。
8.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不动产登记核查工作。
9.负责指导各土地所相关业务工作。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自然资源利用处
1.负责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政策研究、制订和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及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办公室日常组织工作。
3.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组织编制经营性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4.负责区级土地出让项目的合同签订及调整审批工作。
5.负责区属国企成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管理。
6.负责土地批后管理以及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7.负责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开展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绩效等动态监测。
8.负责土地储备事项审批相关工作。
9.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土地综合计划处
1.负责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
2.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考核。
3.负责新区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拟征地公告,承办报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资源局各类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申报、汇总和报批工作。
4.负责拟订并实施新区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新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5.负责拟订新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编制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研究新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
7.负责组织编制新区土地整治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含减量化)等工作。
8.负责新区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日常管理工作。
9.负责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九)监督管理处(综合监管处)
1.负责会审和审核有关规划、土地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系统相关业务部门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负责牵头协调或承办局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项和听证工作。
3.负责代表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负责规章梳理、汇编工作,推进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5.负责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6.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综合验收工作。
7.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8.牵头协调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9.负责设施农用地用地核验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