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地下水源,防止地面沉降,严格控制深井用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井管深度从地面往下超过十公尺的水井,称为深井,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单位需要用水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地面水,如确实必须取用地下水,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深井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用事业局主管,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承办)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积极采取重复使用、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防止地面沉降,限制污水排放。
第五条深井回灌是稳定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凡在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管网到达范围内使用深井的单位,必须进行回灌。如因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而不能回灌的,须经深井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不灌。
第六条为了合理平衡地下水取用量,深井管理部门有权对深井用户进行统一调度,规定使用季节和取用限度,组织有水单位之间互相支援;对于现有深井井位过密,取用量过多,使用不合理,浪费地下水源,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必要时有权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