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市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承担落实本市减排目标的责任;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本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提出本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环保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审核;负责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八)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九)负责辐射安全(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本市环境信息。
(十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十二)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受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宣传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区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及辖区外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