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招标的方式)
对于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外的企业需要进入汽车租赁市场的,由市交通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汽车租赁行业外的不特定企业参加投标,中标企业可以获得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资格及租赁车额度。市交通局应当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实际市场状况,确定相关招标条件。
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增加运力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汽车租赁行业内的企业参加投标,中标企业获得相应的租赁车额度。
第五条(招标程序)
租赁车额度招标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局批准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潜在投标者填报投标申请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潜在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组织潜在投标者解释招标项目,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问题;
(四)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者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的同时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主持开标,并通知投标者到场;
(六)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进行评标;
(七)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根据专家评标的情况确定中标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租赁车招标额度、招标规模、标段设置、上牌期限等。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可以依据企业规模实力设置不同招标规模和标段。招标规模、标段设置、上牌期限等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及企业的实际需要,防止出现企业囤积额度的现象。
第七条(评标标准)
邀请招标的评标标准可以包括企业经营状况、额度使用、生产设施、企业管理、守法经营、企业诚信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邀请招标中不同标段的评标标准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做到有所区别,分类评标。
公开招标的评标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包括投标人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方面。
第八条(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潜在投标者应当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标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营业执照副本,已取得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者企业管理、守法经营、企业诚信、社会贡献等情况说明;
(四)租赁车额度上牌率、租赁车带车牌转让情况、资信证明;
(五)招标书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开招标的,需要提供的资料由招标公告另行规定。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在申请投标截止期后5天完成对潜在投标者的资格审查并及时书面告知潜在投标者。
第九条(投标文件和要求)
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者报送的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拟定,做到格式规范、简洁明了。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潜在投标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无效条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潜在投标者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拟定的;
(四)提交日期超过规定的截止时间的;
(五)其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条件。
第十一条(开标)
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在投标者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组成,并由1人担任组长。专家小组成员构成应当尽可能地来自行业协会等不同方面,其中政府代表应当占一定的比例,但与投标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评标专家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者进行公正客观的打分,其中企业诚信、社会贡献方面的分值应当留出一定的比例由政府代表进行打分说明后,再经全体专家评议通过。
评标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评审工作设若干名监督员,监督员负责监理评审过程。
第十三条(评标)
开标后即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具体打分方式根据评标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决标)
市交通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者,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保证制度)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者提供一定的投标保证措施,保证措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潜在投标者未中标的,保证措施也相应不产生效力;
(二)潜在投标者中标的,投标保证措施转为履约保证措施;
(三)中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投标书中的承诺,按履约保证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其他行为的处理)
未经许可部门同意,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通过带车牌转让等方式擅自转让租赁车额度。经主管部门查实的,五年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中标者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牌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收回中标额度。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局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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