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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组织章程

2022/07/15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ghai Green BuildingCouncil,缩写为SGBC。 第二条(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为本市从事绿色建筑研究、开发、设计、施工、教育、管理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组成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上海市绿色建筑促进会。英文译名:Shanghai Green BuildingCouncil,缩写为SGBC。

第二条(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为本市从事绿色建筑研究、开发、设计、施工、教育、管理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组成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双向服务,促进绿色建筑及相关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主管部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本会的住所设立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任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绿色建筑理念,增强绿色建筑的公众意识,普及相关常识,促进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

(二)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开展业务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四)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专业领域有关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统计、调查研究、发布信息和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等具体工作;

(六)通过委托,可以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科学研究和课题研究。

第七条(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信息发布、展览展示、专业培训、交流合作、中介咨询等技术交流服务工作。

第八条(活动原则)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本会不以促进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组成)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条(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能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的各项促进活动。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单位应指定一位有关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全权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但在做出更换前10天,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组织原则)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负责人)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职权)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决议)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换届)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负责人条件)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负责人任期)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

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秘书处)

本会内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秘书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护)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会费)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财务制度)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捐赠)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监督)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待遇)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审定)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审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二条(年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章程修改)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修改程序)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终止)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审查)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注销)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财产处理)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通过)

本章程经2008年8月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核准)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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