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了方便使用直观明了,采用以节能改造服务流程为主线的编排方式,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节能改造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要求和测量与验证,并特别指出了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从事节能改造服务活动的相关企业。
列出了作为本标准编制基础,在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列出了作为本标准编制基础,在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如: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915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
《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 IPMVP 2012》
标准编制组主要基于节能服务作为本标准的主体,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和“节能改造服务”,分别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实际进行了直接引用和定义。以及针对节能改造服务中的重要环节“节能诊断”、“测量与验证”和确定节能量重要依据的“能耗基准”等术语专门进行了定义。
标准编制组认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适用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节能改造服务行业首要规则,因此标准把这一条款纳入基本要求。同时本标准还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人员、资质、和服务管理等作了相应规定。其中对服务所需基本检测仪器、服务流程专门给出了资料性附录,用于指导企业更好地规范企业和更有效地服务用能单位。鉴于国家和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对节能改造服务行业提出专业资质的规定,因此明确了节能服务公司“4.2.1 节能服务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节能诊断、节能设计、节能改造、系统集成等服务内容,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本市相关行业组织认定的与节能改造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如涉及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资质等。本标准尤其对能耗基准确定和节能量测量与验证工作引入第三方运作的特别说明。以及标准还强调了节能服务公司为提升服务质量应建立、实施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将节能改造服务划分为节能改造的实施前服务,实施中服务,实施后服务三个部分。
(1)实施前服务
规定了节能改造实施前服务的主要环节:确定服务意向、签订节能诊断协议、节能诊断与确定节能改造方案和签订节能改造合同。其中,明确签订节能诊断协议是遵循国际上通行的运作模式和本市行业实际,也可有效保护节能服务公司在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之前所开展的节能诊断、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工作的知识产权。在节能改造的诸多案例中,好的节能改造服务合同能够规避双方风险,明确双方义务,规避不必要的商业纠纷。同时,鉴于迄今为止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改造服务行业还没有专门的合同,本标准编制组经会同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意见后专门设置了《上海市节能改造服务合同(2014版)》 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加以规定。
(2)节能改造实施中服务
规定了从方案深化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备与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和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缺陷处理、项目结算和档案移交各个环节的服务内容。针对节能改造的特点,本标准特别提出了在施工安装完成之后,需要对设备和系统进行调试,并对用能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合理必要的培训,以充分保证设备和系统能够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3)节能改造实施后服务
结合节能改造的行业特殊性明确了质保期、维保期、服务响应、回访和服务质量评价各个环节的服务内容。标准还重点对质保期、维保期作了明确界定,其中质保期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有义务对整个工程提供最少一年的质量保证,对涉及到的设备和产品,按其本身的质保期限规定执行。维保期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相应的维护保养期,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的设备和系统提供常规的定期保养服务,以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标准将质保期和维保期予以明确的界定,有效保证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因可能产生的理解误区所发生的纠纷情况,同时也明确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要求。服务质量评价是本标准从服务评价上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专门要求,将满意度测评体系的内容用标准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并专门编制了资料性附录进行规范,以通过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的评价来提升节能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节能改造的服务能力。
由于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是节能改造不可缺少的环节,不但是考量节能改造的基础和依据,还是验证节能改造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试金石,可贯穿节能改造服务的全过程。因此本标准将测量与验证独立成一个章节,以体现节能量的测量与验证的重要性。
本标准结合GB/T 28750-2012《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和《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 IPMVP 2012》的内容,对测量与验证的内容、原则,以及全过程服务的特点进行了规定,并着重指出在节能改造中应制定节能量测量与验证计划,并最终提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