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公文处理、机要、保密、会务、接待、督查、信息、信访、史志、档案、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资产、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各类非税收入及其他有关资金的征管、缴交和拨付管理。负责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申报和物价收费、票据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等。协助落实意识形态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行业人才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等党务工作。负责牵头行业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住房建设监管科。负责组织编制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等专业规划,参与住房建设基地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以及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相关建设指标的确定,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提出意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为住宅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公建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负责新建住宅(含附属设施)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参与住宅产业化的推进协调。组织编制租赁住房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转化等房源建设筹措协调工作。负责对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法规监督科。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涉及房屋管理重大事项的举报、控告、投诉的督办和具体执法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牵头推进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考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及协助综合执法。协助街镇开展房屋法规政策的业务培训。
(五)物业管理科。负责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发展。负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日常使用的指导与监督。负责新建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负责新建项目及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直管公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后差错调整、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和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等工作。负责对公有房屋管理及托底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统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备案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等房地产业交易相关主体及行为管理。负责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地产开发、经纪等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和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分析,实施住房租赁企业备案。负责对住房代理经租、住房自持租赁经营、房产中介服务等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七)住房保障和权籍管理科(私房落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房源管理、分配供应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指导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和复核退出、公租房租金调整等工作。参与制定保障性住房相关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对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及相关产权管理,组织协调处理房屋权属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承担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接待、解释及处置工作。负责私房落政房源、经费的统筹安排。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房产代经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城市更新和房屋安全监督科(房屋征收管理科)。负责各类房屋(含附属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行业监管,指导住宅房屋的修缮改造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监管和房屋安全检测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旧住房修缮改造计划。负责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参与历史风貌区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申请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公益性项目房屋协议置换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