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审批;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市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工程中介服务工作,培育和规范行业生产要素市场;组织或参与本市主要建设项目的扩初会审;负责工程竣工备案事务。
(五)指导全市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开拓外地市场,负责协调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六)管理建筑业对外经济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境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重大事故;归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全市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八)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技术政策;负责全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科研项目的引进、立项审批及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业务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配合人事部门做好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