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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解读

2022/07/16171 作者:佚名
导读:15日,江西省上饶市召开《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将于今年(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第一部规范农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为引导农村居民建设“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住房,推行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遏制盲目攀比之风,《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

15日,江西省上饶市召开《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据悉,《条例》将于今年(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目前全国范围内第一部规范农民建房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为引导农村居民建设“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住房,推行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遏制盲目攀比之风,《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者荒山、荒坡、其他农用地建房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

《条例》中对农民建房的批后监管作了多个方面的规定:在住房开工建设时,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乡镇人民政府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要在建房施工现场设立建房规划公示牌,以便监督;在建设住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建设完成后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

《条例》中还规定,农村居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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