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本市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是指通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意见、建议,达到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