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实行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其他领导)牵头的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并分类督办。同时建立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办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本单位领导为工作人员。联席会议可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财务科长或负责财务的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协调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协调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一般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职责包括: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本市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及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等;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的重要文件和规定;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重点督查。联席会议成员分工:
(一)市审计局
1、负责在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2、负责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检查,汇总归纳整改结果并向联席会议报告。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向联席会议报告。
3、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市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市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市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4、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市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的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检察院: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市(委)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中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经营)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市发改委: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七)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提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所出资企业)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意见、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的涉及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侦查,并依法处理。
(九)市人保局:负责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对象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并按其职能对有关问题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审计局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处理。
(十一)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审计机关。
(十二)市工商局:负责对审计查出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及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