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审计局要定期汇总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在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及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市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遵照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市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按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四)市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第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的总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要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市政府关于相关问题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进行整改。
(一)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向市审计局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要求其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三)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等。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情况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