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内容: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情况;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审计局要定期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重点督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提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市审计局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其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督查催办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间,要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对领导要求迅速有反馈的批示,要及时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