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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 公开途径:政府公报;《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