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实行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方案;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按期整改,第一责任人签发后报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等要求审核后,上报有关市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结果报告。
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人员)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的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