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城乡建设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管理、物业管理、装修装饰业、勘察设计咨询、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住房、人民防空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全县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双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提出县城年度城建项目初步计划,负责组织检查全县城建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三)拟定全县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传统古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工作。
(四)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老楼危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行为,对全县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商品房预(销)售、预(销)售资金、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政策,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全县物业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
(六)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装配式建筑工作;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对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进行监管;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防雷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规范实施和防雷验收。
(八)制定全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参与指导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管理,推进全县绿色建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九)负责拟定人民防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发展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指导和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制定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监管县城区供水企业和供水工作。监督检查城区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运行、服务工作和供水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区供水“一户一表”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和竣工验收;协助卫健、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城区供水水质安全。
(十二)负责本部门集中在县行政审批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审批、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十三)负责指导县城区域内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县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及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白蚁防治及公共建筑、新(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
1.承担原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建设职责。
2.划入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制定全县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全县房地产行业物业管理、市场规范,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职能。
3.划入县住房保障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4.划入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职能。
5.划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职能。
6.划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制定人防建设规划、人防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职能。
7.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取消、下放、调整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