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东方锅炉厂独家发起,于1989年1月经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1988)7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营业执照号5103001800898。本公司于1988年8月~1989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个人股5,400万股,进行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3年10月,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153号批准本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规范化试点。
1996年12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6)第419号批准本公司社会公众股5,400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根据2004年9月13日召开的200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04年9月以资本公积190,144,063.00元转增资本,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415,244.00元。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原控股股东东方锅炉厂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于2005年12月22日签署的《国有法人股无偿划转协议》,东方锅炉厂原持有本公司的298,815,214股国有法人股,全部无偿划转给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相关的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06年5月17日办理完毕。至此,东方电气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