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承担城乡统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工作;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3、承担县城和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城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4、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县城和镇、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占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有关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各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划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
7、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