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4.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均应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4.1.2 现任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向所属产业部考核组登记备案后,自学本标准推荐的培训教材《爆破工程》。
4.1.3 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或其授权单位主办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班,进行统一培训。
4.2 爆破员
4.2.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2.2 对现任有《爆破员证》的爆破员,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和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员读本》的要求,结合实际,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
4.3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4.3.1 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4.3.2 对现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也可以按本标准推荐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读本》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培训或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