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考核组织
5.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由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的爆破安全技术考核组或几个产业部联合组织的考核组领导进行,公安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爆破专家参加。
5.1.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考核由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小组领导进行,该小组由所在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有经验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5.2 考核程序
5.2.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a. 申请
参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填写《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申请书和申报表由公安部统一印制),报送所属产业部的考核组。
b. 组织考核
所属部的考核组根据本年度申请考核的人数、档次、地区,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2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
a. 申请
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单位,应首先向当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小组递交申请书和申报表。
b. 组织考核
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5.2.3 每年定点组织考核,误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请考核。
5.3 考核一般规定
5.3.1 爆破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先进行理论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实践考核。实践重于理论,实践考核不合格整个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线
a. 理论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b. 实践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5.4 理论考核。
5.4.1 理论考核包括应了解、应掌握,必须熟练掌握等三个层次的内容,各类题都应有标准答案。
5.4.2 考题层次分配:了解范围内容的题目20%;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30%;熟练掌握范围内容的题目50%。
5.4.3 考核形式:考核组按考核层次分配原则,根据报考人报考的档次,拟出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试卷,由报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试卷进行理论考核。
5.4.4 判分:应了解和应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的题扣该题应得分;必须熟练掌握范围的题目,做错一题整个考卷为不合格。
5.5 实践考核
5.5.1 实践考核只考核必须熟练掌握一个层次的内容。
5.5.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考核组认定的实践考核基地,并在考核组成员或考核组指定的经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设计,指导、实施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
5.5.3 爆破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实践考核地点,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报考人拟从事的爆破工程的实际操作。
5.5.4 爆破器材保管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爆破器材库,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员的监督下,对常用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储存、保管、发放和销毁的实际操作。
5.5.5 安全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5.5.6 爆破器材押运员:在考核小组指定的单位,并在考核小组成员或考核小组指定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押运员的监督下,押运爆破器材。
5.5.7 在实践考核过程中,未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a. 违反《爆破安全规程》或国家有关法规;
b. 发生事故;
c. 组织管理混乱;
d. 设计不合理;
e. 操作有误或操作不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