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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证管理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码; d. 职务或职称; e. 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 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 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 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 事故记载; j. 工作变动; k. 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m. 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

6.1 证件

6.1.1 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应发给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1.2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姓名

b. 性别;

c. 身份证号码;

d. 职务或职称;

e. 受过何种安全技术培训;

f. 考核成绩和主考人;

g. 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范围;

h. 违反安全规程记录;

i. 事故记载;

j. 工作变动;

k. 发证时间和证件号码;

m. 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人签名。

6.1.3 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以上发证机关统一制作。

6.2 发证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作业证,初级职称的人员持考核合格证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给;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门发给。

6.2.2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作业证应由当地县(市)公安局发给。

6.3 证件管理

6.3.1 定期复审

a. 对爆破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b.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四年进行一次;

c. 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复审每二年进行一次;

d. 爆破作业人员在一个复审期内,无事故记载和无违规记录时,可以免审一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连续免审;

e. 复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作业,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6.3.2 工作变动

a. 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需进行原证规定范围以外的爆破作业时,必须重新考核登记;

b. 爆破作业人员调动到或需到原发证机关管辖以外的地区,仍进行安全作业证中允许进行的爆破作业范围时,应到所在地区的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6.3.3 违反规定的处理

爆破作业人员三次违规或发生严重爆破事故时,应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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