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案例1 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不容侵犯
案例2 外地务工人员同样享有法定的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案例3 女子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案例4 耕地岂能用来建房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案例5 禁止非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案例6 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案例7 发包方无权非法变更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案例8 承包方有自主经营权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案例9 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案例10 法定的承包期限不能非法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案例11 合法的承包合同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案例12 发包方不得擅自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案例13 收回承包地要符合法定条件
案例14 承包期内,特定情况下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有权获得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案例15 承包地的调整要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6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案例17 交回承包地必须自愿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案例18 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保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案例19 耕地的继承有法定条件
案例20 耕地不能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案例2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务件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案例22 私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发包地
案例23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先承包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案例24 发包方能否重复发包"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案例25 村委会无权决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26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案例27 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报发包方备案是否有效"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案例28 转包后再承包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案例29 代耕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是否有效"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案例30 同一集体的两承包人可以互换承包地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案例31 承包人收回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受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案例32 以招标方式发包的,未约定承包期限,该合同是否有效"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案例33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优先承包权的期限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录一:实用法规
附录二:实用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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