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所列学科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开展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
2 本标准仅将学科分类定义到一、二、三级,共设62个一级学科或学科群、676个二级学科或学科群、2382个三级学科。一级学科之上可归属到科技统计使用的门类,门类不在标准中出现。门类排列顺序是:A 自然科学,代码为110~190;B 农业科学,代码为210~240;C 医药科学,代码为310~360;D工程与技术科学,代码为410~630;E人文与社会科学,代码为710~910。
3 本标准中学科排列次序和级别与学科重要程度无关。
4 本标准纳入了成长中的新兴学科,萌芽中的新兴学科暂不纳入。
5 在本分类体系,尤其在工程与技术科学分类体系中,出现的学科与专业、行业、产品名称相同,但其涵义不同。
6 分类体系中的名称,原则上用学科名称,考虑实际应用及学科分类层次的需要,有少量“学科群”名称出现。
7 一级学科根据情况,分别选用“××学”、“××科学”、“××科学技术”、“××工程”、“××工程技术科学”五种名称。
8 交叉或具有多重归属的学科,可在多处列类,只在一处赋予代码,其他相关位置不给代码,而在说明栏注“见×××××××(代码)”或“参见×××××××(代码)”。
9 一级学科下的分支学科,根据确定学科位置的不同特征进行划分,原则上取一个特征,考虑学科特点及使用需要,对有些学科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征划分。
10 本分类体系的学科遵循从理论到应用,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从通用到专用,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宏观到微观的排列顺序。
11 标准中出现的学科分类层次和数量分布不均衡现象是各学科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所决定的。
12 本标准对某些横断学科、综合学科及某些特殊学科的处理方法
12.1 分类表中的“信息科学”是指小概念,不包括“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与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部分,其性质与数学类似,排列在数学之后,考虑其发展前景,设为一级学科。“信息科学”和“系统科学”都以“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为基础理论,很难分开,故暂列在一类。
12.2 考虑到工程与技术科学门类与自然科学及生产应用的映射关系,在该门类中设立“信息与系统科学相关工程与技术”、“自然科学相关工程与技术”、“产品应用相关工程与技术”等三个一级学科群,以归入基于自然科学或生产应用而派生出的各类工程技术学科或学科群,但早已形成的传统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如化学工程、矿山工程技术、测绘科学技术等)则不在此列。
12.3 “环境科学技术及资源科学技术”、“安全科学技术”、“管理学”三个一级学科(群)属综合学科,本学科列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
12.4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地理学”列入“地球科学”下二级学科,“人文地理学”列入“地球科学”,属特例。
1 本标准的学科分类划分为一、二、三级学科三个层次,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级学科用三位数字表示,二、三级学科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代码结构见图1。
2 二、三级学科设“群体学科”,用数字“99”表示。
3 标准中所有代码,仅表示该学科在本分类体系中的级别和位置,不表示其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