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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更衣室及浴室布置在建筑底层时,窗台高度距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8m,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1.5m。
3.5.4矿灯房和自救器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灯房采用集中管理方式时,收发窗口可按300盏/个~400盏/个设置;
2存灯室应按设计矿灯总盏数的30%预留备用位置,自救器应设置单独存放间及检修室;
3储液室、存灯(充电)室以及检修室的地面应耐酸、耐碱,并应便于清洗,地面下不应布置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4矿灯收发窗口的窗台及墙裙应采用耐磨、耐酸碱腐蚀和抗撞击的材料。
3.5.5井口食堂和班中餐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食堂的餐厅每座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85m2;
2井口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宜为1:1;
3井口食堂餐厅的售饭口的数量可按50人/个设置,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应留有沟槽;
4井口食堂应设置餐具洗涤消毒间;300人以上的井口食堂可设置冷藏间;
5合建的班中餐厨房与井口食堂宜有独立的操作面积;
6井口食堂宜分别设置厨房主食制作间和副食制作间,并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采光、排烟、排气和排水设施;300入以上食堂的主食蒸、煮宜单独设置分间;
7井口食堂应设置堆放菜的场地;设燃煤灶时,应设置堆放煤的场地;寒冷地区和高原缺菜区,宜设置菜窖,炎热地区食堂内可设置炊事人员使用的冲凉间;
8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地区,应单独设置少数民族专用食堂。2100433B